近日,遂昌县检察院对黄某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依法向遂昌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丽水市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 被告人黄某文,男,籍贯遂昌,因本案,于2019年8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遂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被遂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文购得猴子死体一只,欲自行食用。经鉴定:该只猴子为猕猴死体,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文从他人处购买通过非法狩猎等途径获得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批并出售,非法获利。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文住处查获并扣押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制品一批。经鉴定,该批野生动物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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