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29日,宁波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贸易公司在“天猫”上涉嫌销售“三无”口罩、哄抬价格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以1元/只的价格购进10万只“KN95”口罩,在2020年1月19日之前一直以39.9元/30只(运费4元/单)的价格在其天猫店铺销售,进销差价率为33%。1月20日-21日,该公司对同一批次口罩不断抬高价格,分别以69元/30只、79元/10只、89元/10只、99元/10只(运费14-22元/单)的价格销售7.5万只库存口罩,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30%、690%、790%、890%,远超其1月19日之前销售同品种口罩的进销差价率。1月22日-24日,该公司又以1.5元/只、3元/只、4元/只、4.5元/只的价格从多家公司购入13.5万只“KN95”口罩,而后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分别以99元/10只、119元/10只、128元/10只(运费14-32元/单)的价格进行销售。该案涉案金额超百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由于疫情防治需要,供应不足等问题,口罩、蔬菜等商品在短时期内出现供需矛盾,从而引发价格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也允许合理的价格上浮,但若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将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商品经营者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